苏苗罕副教授做客南开 主讲美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与演进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5-24浏览次数:611

 

(通讯员 牛佳蕊)2018523日下午,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苗罕老师做客南开大学“规制与公法”沙龙第三十五期,以“美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与演进”为题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主持,法学院及其他院校的二十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苏苗罕老师的讲座,从什么是联邦行政机关、联邦行政机关的组织类型、联邦人事制度,以及联邦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设计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苏老师对美国联邦行政机关进行了概述。美国在立法分支、行政分支以及司法分支下均有行政机关,并通过列举行政程序法、联邦记录法、信息自由法,以及文书工作削减法四部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定义,比较了四部法律中所涵盖行政机关范围的大小。其中信息自由法(FOIA)对行政机关的定义范围要广一些;联邦记录法(FRA)的定义超出了行政分支的范围,包括了内阁组织部门以及政府全资所有的公司;文书工作削减法(PRA)将总统办公机构、独立规制机关、政府问责局以及联邦选举委员会,均纳入了行政机关的范围内。

其次,苏老师介绍了美国联邦行政机关的类型。

第一类是总统办公机构,总统办公机构由罗斯福在1939年成立,发展至今拥有五个办公地点,分别是白宫、白宫东翼、白宫西翼、艾森豪威尔行政大楼以及新行政大楼。其中国家安全委员会、科技政策办公室具有一定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些办公机构分别为总统提供建议、帮助总统集中化控制以及议事协调,具有决策不透明,以及国会控制较弱的弊端。

第二类是内阁,内阁由十五个行政部门长官以及其它可裁量选择和替换的成员组成,总统可以对每个行政部门的长官进行询问,以及提供书面意见。

第三类是独立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机关更注重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去政治化、数量众多,苏苗罕老师指出,独立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区别是象征性的,在履行职能和实质上是一致的,且其独立性是程度问题,并非绝对。

第四类是政府公司,包括政府全资所有公司和政府部分所有公司,这些政府公司具有一定的行政机关性质。

第五类是其他类型的行政机关,包括非营利性行政机关、区域性行政机关等。

第三,苏老师介绍了美国联邦人事制度。他首先指出,随着政务官数量的增加、政府变厚、美国政府管理层次的增加,导致信息传达出现扭曲,并使问责模糊化。随之,他介绍了联邦的四种工资制度,包括联邦工资体系(蓝领)、普通级工资体系(白领)、高级和科学专业技能工资体系(高级非首脑),以及政府官、首长薪级。最后,他介绍了公务员的任命制度,包括高级行政官员以及C类受任命人员的任命,其中对C类受任命人员的政策制定以及保密要求高,且行政首长可以自行任命。

最后,苏老师介绍了美国联邦行政机关的设立和设计。他先后介绍了美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内设机构,美国大部制改革,总统进行机构改革的权限和方式,以及奥巴马政府部门整合改革的失败,并提出了引人思考的其它相关问题。

在随后的互动交流环节中,在场师生向苏苗罕老师提出了有关内阁成员法律地位、大部制改革、相关委员会性质等问题,苏苗罕老师一一进行解答。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最后做了总结发言,指出苏苗罕老师娓娓道来,为我们展示了美国行政组织法律架构的图景,对中国行政组织法的制度改革与学术研究,也有相当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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