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教授莅临南开主讲“公司决议的性质”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4-17浏览次数:537

(撰稿人  王洁 罗莉)201841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莅临我院,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题为“公司决议的性质”的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玲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韩良教授、张志坡副教授担任与谈人,万国华教授及多位学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叶林教授首先提出了公司决议的多样性这一问题,他认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和公司的不同机关,其决议类型和规则有别,并且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也有差别。在此基础之上叶林教授主要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公司决议的性质这一议题。第一,关于公司决议的实定法,他从《民法通则》、《公司法》、《民法总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角度对决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分析。第二,团体法上的“公司决议”,主要介绍了团体法的意义,强调了团体法中的民主价值,认为民主制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是公司中重要的问题解决机制。第三,公司决议的法律特性,重点介绍了公司决议的形成即个人意思的偶然结合,进一步说明了决议生效的时间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时。第四,《民法总则》的解释力,叶教授从法律行为的一般解释力、沉默的解释力等方面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五,少数派股东的保护,叶教授指出少数派股东为了实现个体无法实现的利益而加入公司,但同时少数派股东被排挤、利益被侵害也成为常态。为了减轻少数派股东的受损害程度,他建议可以从决议的效力方面入手进行管控。

讲座结束后,首先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韩良教授进行总结。他指出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告诫我们应从不同维度看待问题。同时又指出,当下法律越来越细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执业中应具备“工匠精神”,注重细节。接下来,我院张志坡副教授也发表了自身感想。他肯定了民主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也告诉我们在学习和实务中要培养类型思维,因为某些案例事实表面上看起来适用某一法条,实际上却未必如此,形式上的直接套用很可能出现错误。最后,我院张玲教授表达了对我院学子的期望,希望大家以叶林教授为楷模,摸准时代的脉搏,寻求内心所追求的领域,规划好自己的法律人生,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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