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法学论坛系列讲座之一:元惠郁教授做客我院主讲“信息存储介质的扣押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2-19浏览次数:246


 

1214日下午2:30,由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国刑事法学会副会长、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董事元惠郁教授主讲的,以“信息存储介质的扣押”为主题的讲座在南开大学法学院331会议室举行。韩国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宋五植教授、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莹镇教授、以及我院高通老师担任与谈人。讲座由我院杨文革教授主持,我院郑泽善教授全程翻译。本次讲座的参与人还有我院何红锋教授、陈兵教授和杨广平副教授。

讲座过程中,元惠郁教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第一部分以问题的形式,引入讲座主题,即在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频发的当代社会,在扣押信息存储介质后,如何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将扣押行为能够侵犯到公民隐私权的限度将至最低;第二部分谈及对扣押对象的理解问题,即扣押对象是否为信息存储介质本身,元惠郁教授认为其本身不应该成为扣押搜查的对象,因为扣押的目的是电子信息;第三部分元惠郁教授谈到电子信息的扣押搜查方法——打印复制原则是否妥当的问题,她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角度进行了讲解,对此元惠郁教授的观点为以打印复制为原则例外允许扣押信息存储介质,较为妥当;第四部分涉及到扣押搜查允许的范围,着重强调了关联性问题以及超出令状范围的另案处理的问题,通过最新的韩国高院做出的判决,元惠郁教授介绍了刑诉法中的一览无余原则以及韩国严格的令状主义——超出令状另案无罪,第五部分元惠郁教授谈到了扣押信息存储介质后分析过程的参与权问题,强调了韩国刑诉法中在信息存储介质被扣押后,保障律师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权这一独特的程序。

与谈环节,丁莹镇教授介绍了检方通过扣押信息存储介质后,以胁迫家人同事等获得的相关证据,一律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排除,同时在韩国除非在有令状的前提下,扣押搜查信息存储介质后,获得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行使用。高通老师谈到,与韩国相类似,我国在2016年出台《电子数据搜查扣押办法》后,规定了电子数据扣押的两种方式——扣押原件及冻存,同时强调了我国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适用必须遵循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同一性的原则以及电子数据同一性鉴定的重要性。

讲座尾声,我院杨文革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和总结,他指出在以下三个方面中韩两国采取相同的立场:1、中韩两国都在主张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2、两国都关注电子数据在关联性方面的问题;3、两国在扣押搜查信息存储介质方法上采取复制打印原则。点评结束后,元惠郁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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