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侯欣一教授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应邀来我院作主题报告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2-12浏览次数:1300

(通讯员 厉广雷)1211日下午14:00,南开大学法学院冬季学期法律史学术报告会在法学院331会议室举行。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侯欣一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应邀来我院担任主讲嘉宾,就各自主题分别进行了精彩的演讲。报告会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语和老师主持。宋华琳副院长、陈兵教授、黄宇昕老师等多位老师也参加了此次报告会。

报告会的第一阶段,由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教授进行主题为“社会治理中的地方法院:以民国时期的西安地方法院为例”的演讲。作为我国近代法制史研究的著名专家,侯欣一教授围绕着现代社会治理对地方法院的依赖、西安地方法院的现状、西安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西安地方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几个部分,运用大量文献和数据,旁征博引,将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这一复杂而艰深的问题,多角度和全方位地向同学和老师们进行了认真而细致地讲解。

首先,侯教授指出,民国时期人们观念的转变、社会结构的转型、法律纠纷的增多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卷入诉讼等诸多因素导致了现代社会治理对法院的依赖;其次,侯教授指出,作为清代最后一个成立的地方法院,政权变化对西安地方法院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并详细介绍了西安地方法院的法官制度和诉讼审判制度,特别是对法官个体进行了微观分析,提炼出了多种值得借鉴的经验;再次,侯教授从吸纳诉讼、消弭社会冲突、进行社会统计等方面对西安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侯教授指出,虽然西安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权力不愿意受约束、枪杀律师和绑架法院院长、民众暴力抗法等。侯教授从积极的、发展的、客观的视角,以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司法的创制开头,讲述其司法的运行,进而揭示其变异的特点,反映了中国近代法制历史一个阶段的起落,问题是真实的,结论是客观的。若找出其合理性存在,或许也能从其中吸取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报告会的第二阶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刘晓林教授就“中国古代立法中的‘情’与‘理’”主题进行了讲解。刘晓林教授作为学界后起之秀,可谓法律史学界的青年才俊。刘教授首先指出,中国古代法的研究或者说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当中,“情理法”是最引人瞩目的问题之一,但对于何谓“情理法”,其为一个问题,还是三个问题,却又见仁见智。对这个基础性的问题没有弄清楚,会导致人们作出诸多不准确的判断和结论。其次,刘教授从训诂学的角度,运用大量的古典文献和法典,对“情”和“理”的含义进行了充分的考证和解析。再次,刘教授运用了统计学的方法,对《唐律疏议》中的“情”和“理”的含义进行了分类统计和解释,既对流行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刘教授得出结论说:作为立法语言的“情”表达的含义是本情、真情与实情;作为立法语言的“理”表达的含义是司法审判的根据或理由;严格的依法断罪应当是立法的主旨与价值追求。通过刘教授细致入微的讲解,同学们对“情理法”这个熟悉而又模糊的概念有了清晰的认识。

对于侯教授和刘教授的报告,南开大学法学院于语和教授均作了介绍和点评,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副院长也给出了积极的评价。在报告会的互动环节,侯教授和刘教授就相关的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积极的交流。此次报告会历时三个多小时,两位教授的精彩演讲让同学们享用了一次学术盛宴,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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