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我院召开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2-07浏览次数:1247


 

2017124日,于法学院333会议室,由何红锋教授主持召开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研讨会。参会人员主要有我院访问学者、河南城建学院生青杰教授,天津城建大学李德华副教授,天津工业大学杨海静博士等学者以及法学院在读的研究生。

研讨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争议法条剖析。主要是对涉及备案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讨论,由生青杰教授主讲。生教授以备案制度中备案范围细分为思路,划分了直接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自愿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和强制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三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对于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备案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应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中的备案合同为强制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对于直接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自愿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李德华副教授表示,实践中,常常以备案之名行实质审查之实,甚至成为行政许可,因而实质矛盾是行政不当干预和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冲突,唯有对备案制度进行改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何红锋教授作了总结点评,认为从备案制度的性质而言,是不对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审查的,经过备案的合同的效力也并没有优先性,因而支持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效力优先,应该删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以备案合同未结算依据的规定。研讨会第二部分是对于司法解释二具体条文修改意见讨论,对于各个条文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践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和学理矛盾的现实需求而出台,但是目前仍存在众多问题和争议,本次研讨会就征求意见稿的问题和争议,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对于下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正式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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