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丽教授、黄世席教授做客我院主讲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问题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2-06浏览次数:978

20171129日晚19点,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与山东大学黄世席教授做客南开大学法学院。王传丽教授以“‘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为题进行讲授,而黄世席教授则以“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与中国应对”为题进行讲授。我院左海聪教授、胡建国副教授、赵晶晶老师参加了此次讲座,与同学们共同聆听了两位教授的精彩演讲。

讲座伊始,左海聪教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王传丽、黄世席两位教授,并详细介绍了两位教授的研究领域等。本次讲座先由王传丽教授进行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的讲授,再由黄世席教授进行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与中国应对”的讲授。

王传丽教授所讲授的主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投资争议基本问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一带一路”背景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

关于“投资争议”,王教授首先提出了“贸易与投资有何不同”以及“‘一带一路’框架下投资争议相比贸易争议为何如此热门”两个问题,并以这两个问题指出问题的实质——贸易争端与投资争端的关系。其次,王教授以服务提供模式之一的“商业存在”为切入点,将贸易与投资联系到一起。在对“贸易”与“投资”各自特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二者在目的、领域、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突出强调了投资的特征。然后,王教授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与以往的投资相比究竟有什么不同”这一问题,并结合时代背景指出了二者在“主体”、“客体”、“理念”、“宗旨”等方面的不同。

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部分,王教授主要对“发生国际投资争议后应用什么途径或手段解决争议”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目前学者主张的“仲裁”、“诉讼”、“仲裁+诉讼”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途径进行评析。王传丽教授认为,如果仅仅是程序途径的改变,而相应实体规则并未改变,则“诉讼+仲裁”模式意义不大。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部分,王教授指出,鉴于我国海外投资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涉及到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务必要与“我国与特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相联系。并且在出现国际投资争端时,不能仅注重双边投资协定而忽视了合同条款,要将“相关国内立法”、“双边投资协定”、“合同条款”放在一起考虑,以此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除此之外,王教授还指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不能仅仅靠法律方法,而且需要引入政治方法,比如外交手段等,将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共同促进我国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黄世席教授所讲授的主题以“尤科斯案”为引导,由国际投资仲裁的基本特点、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现状、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中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中国当事人的应对策略五个部分构成。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基本特点部分,黄教授主要结合当前主要的几种仲裁规则分别指出了提起仲裁的依据、当事人、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现状部分,黄教授以图表的形式清晰的展现了当前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数量、被申诉国、投资者母国、投资者提出异议的措施等相关状况,并对东道国征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在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部分,黄教授指出当前国际投资领域存在的诸如“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并分析了欧盟、美国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做法。

在中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部分,黄教授以时间循序,列举并分析了“谢叶深诉秘鲁”、“平安保险诉比利时”、“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等相关案件。如黄教授在“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案”中提出了“征收补偿条款牵扯政府更迭”产生的相关问题。

在中国当事人的应对策略部分,黄教授分别在中国投资者、中国作为东道国、中国的仲裁机构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以应对当前国际投资仲裁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在互动交流环节,针对学生提出的“能否在亚投行下建立一个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两位教授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答。针对当前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与会老师提出了各自见解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王传丽教授与黄世席教授的讲座为现场同学的研究学习提供了一些新的视角与思路,使与会同学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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