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7年年会在南开大学召开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958

(通讯员 沈明焱 夏蕊  摄影 魏玉洁)2017122日,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7年年会暨“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适用”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召开。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陈耀东教授和张玲教授,以及来自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仲裁委员会、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等高校和实务部门的120余名专家师生参会。会议开幕式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郝磊教授主持。

付士成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天津民法学人的到来表示欢迎。他介绍了南开大学津南校区的状况,希望天津市民法学会一如既往的支持南开法学的发展,并期待本次年会涌现更多更好关于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适用的思想和观点。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张玲对民法年会的策划和安排表示感谢。她指出民法典编纂是法学人一直以来奋斗的梦想,《民法总则》有诸多特色,法学人应对疑难问题加以探讨,汇集共识,建言献策。希望借助民法分会搭建的分享与交流的平台,不断扩充共同体,以使理论实践相互促进,无愧于所处的民法典时代。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王吉林教授报告了论文征集情况与评奖结果。本次年会以“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适用”为主题,共收到论文41篇,其中法院系统10篇,高校系统30篇,律师界1篇。共评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8篇。

贾邦俊教授以“《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条文的演变与适用”为题发表主旨演讲。首先他阐述了选题目的,梳理了制度发展脉络。他认为在蕴含人文精神的《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有效、效力待定、虚假隐藏、可撤销、无效,其中虚假隐藏和可撤销制度发生的法条变动较为显著。通过分析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贾教授指出在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努力下,《民法总则》结束了以前法条堆砌的情况,法条逻辑较为清晰,且更为尊重意思自治,尽量避免公权力对意思自治的干预,故法律行为制度已然融入中国民法制度之中。

主题研讨”阶段分两个单元进行。在第一单元中,来自天津师范大学的王春梅教授第一个发言,她从四个方面对《民法总则》第185条进行了阐释。通过条文探讨,王教授提出,在立法体例上应当增加死者人格权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定,扩充与完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类型与内容,明确英雄烈士人格的保护主体与侵权责任类型。

第二位发言人是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王婧,报告题目是《诚实信用原则下限制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惩罚性条款问题研究》。王法官通过对178份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惩罚性条款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严格惩罚性条款的适用条件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的刘海安副教授第三个发言,他作了以“论空域使用权物权法调整的合理性”为主旨的演讲。一方面,刘教授概述了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另一方面,他以私权与行政许可利益之争为背景,讲述了我国空域使用权的属性。

第四位发言人,来自天津大学法学院的李静静,对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进行了构建。她认为此制度的设立具有必要性,面对我国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域外监护监督模式,从基本原则、监督主体和处罚方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五位发言人是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的张荣辉律师,她的发言内容是“通谋虚伪在《民法总则》上的构造——兼评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张律师首先梳理介绍了通谋虚伪之理论,然后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继而探讨了这一制度对我国今后司法实务将造成的影响。

点评人薛智胜教授认为,通过王春梅教授的发言,可以感受到其从平等正义理念出发,进行学术化、类型化、体系化的努力,同时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对接。而第二个发言者在老命题之上运用新方法,如大数据实证的方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等,得出了更为科学的适用性裁判规则。刘海安副教授的发言论述内容则比较专业,以“存在-合理”的思想展开分析;第四个意定监护的研究,作者对监督体制、对象、措施、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建构,并借鉴国外经验,有较多创新,问题意识强烈,但措施可操作性有待提升。第五个发言者的文章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论述清楚,实务分析自洽,建议不妨从商事角度出发,使裁判规则更趋合理。

主持人兼评议人王吉林教授认为这五篇文章选题都较为得当。第一篇主题其实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更注重与一般人格利益的协调。第二篇文章可以在行为定性上进行进一步探讨,如能否适用“产品责任”,符合产品标准是否意味着无缺陷。第三篇文章对空域使用权能否纳入物权法的探讨很有必要,并提出空域使用权可否纳入特许物权亦需探讨;第四篇文章讨论意定监护这一新增制度,较有价值,但如何真正完善需要长期的探讨和努力;第五篇文章应注重理清条款之间的关系。对于通谋行为能否适用于身份行为,弄假成真后结果的处理应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在主题研讨的第二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坡老师,他作了题为“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一)——《物权法》第一章的问题与完善建议”的发言。张教授的主要观点有三:第一,民法典不应当规定物权概念;第二,民法典应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物权类型,并对其缓和路径加以明文化;第三,积极认可物权行为。

第二位发言人是来自天津师范大学的冯源讲师,她的报告主题为“论民法中的‘人’与婚姻家庭法中的‘人’——以‘民法典’编纂的体例结构为视角”。她从近代以来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民法中的人与婚姻家庭法中人的不同形象、家庭法与民法典的融合困境以及对这一融合之道的解读与反思四个方面具体而生动地阐述了这一主题。

第三位发言人是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齐越法官,他报告的题目是《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与责任认定——以56个民事判例为进路》。齐法官以他搜集到的56个民事判例为研究对象,按具体侵权方式将其划分成三类,进一步总结归纳了审判中暴露的问题,最后结合互联网特点与传统证明责任提出了三大建议。

郭超法官作为第四位发言人,按照“13312 ”思路(一种行为、三种诉请、三种路径、一种权利、两种数额)进行《身份权的回归:欺诈性抚养纠纷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建构》。他首先阐释了何为“欺诈性抚养”,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身份、财产关系的三项诉讼请求,分析了法院的三种裁判路径,认为应以侵权法单一途径为要,但需明确侵犯何种权益。身份权的回归则可打通婚姻法与侵权法通道。

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高凌晞,她就《<民法总则>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构造》展开论述。她认为《民法总则》存在个人信息法律属性不明,与隐私权界限不清等问题。个人信息应有人格权性质,但又兼具精神性利益。她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立法中,加强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救济,并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源头保护和末端保护。

评议人郭明龙副教授针对不同发言主题展开评议:第一篇张志坡副教授关于物权法问题的探讨代表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冯源博士指出了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法律定位、理念方面的不同,提醒我们不可混用规则和理念展开论述。而对于身份权的保护,需要思考权利的设立能否一劳永逸解决很多问题,包括会不会出现赔偿链条太长等具体问题,也涵盖整体效果等问题。

主持人兼评议人郝秀辉教授认为,张志坡副教授对物权编编纂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立法性意见,而法官的两篇论文以裁判数据为支撑,逻辑自洽,其研究视角值得肯定。对婚姻家庭法的论述,需要考虑其脱离民法,能否实现自身良好发展的问题。对于身份权问题,在网络发达的时代的确较为突出,而如何使受损利益得到救济,需要思考。

在经过自由发言之后,大会进入闭幕式阶段。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郝磊教授指出,这次会议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年会力争为天津民法学人打造观点交流碰撞的平台的目的也完美实现。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陈耀东教授首先对会议进行了充分肯定,认为本次会议紧凑而精彩,发言者准备充分,点评人点评到位,有助于深化共识。受限于立法路径依赖和立法技术、准备等客观原因,《民法总则》在法源、民事主体封闭式规定、民事权利等方面,仍需在实施和制定《民法典》过程中进行深入研究。至此,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7年年会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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