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端洪教授作客南开大学法学院主讲“宪法思维特性”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0-30浏览次数:1165

20171020日上午1015分,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作客南开大学法学院,以“宪法的思维特性”为主题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副院长宋华琳教授、李建人老师、李蕊佚老师以及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硕博在内的60余位师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讲座开始后,陈教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为何要反思宪法的思维特性?中国古代有宪法吗?我们应该怎样去考虑宪法?宪法学到底该研究什么?什么是中国的宪法思维?接着,陈教授从Constitution词义考、权力的公共性、结构思维、法治思维、契约思维、人文主义和理性建构主义七个方面展开了讲座。

首先,陈教授解释了Constitution这个词的来源和概念。随后,陈教授揭示了在君主制下,通过妥协、共同利益和区分国王的两个身体来实现对于权力的公共化和抽象化;在讲述宪法的结构思维中,陈教授讲述了英国的政治结构,将西方的水平结构的监督体制同东方的垂直结构的监督体制进行了比较;通过对英国宪法史的一些阐述,陈教授讲述了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关系;在对契约思维进行解释时,陈教授指出了这个概念给了人们一个很重要的思维:权力来源于契约,宪法思维并不是民主思维,“约”的概念是相通的,主要表示了权力的来源和统治者的义务。宪法的背后是人文主义,最能体现宪法中人的主体性的是制宪权的概念,特别是人民制宪权。成文宪法体现的是理性建构主义,也正是理性建构主义的乐观自信才使得宪法遍地开花。

  

最后,陈教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宪法思维是人体类比思维、妥协、公共利益、契约、结构、规范、人文、理性建构这些思想的综合;宪法对权力思考方式最根本的特点是——权力是客观精神,这是一个正题;人的主观精神是一个反题,最后通过对峙,在制宪权中完成合题,宪法就是这样一个合题。

陈教授讲完后,与会的师生积极向陈教授提问,教授一一作出了回应,在座的师生深受启发,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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