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教授主讲“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及法治中国建设”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10-18浏览次数:1093

(通讯员 杜晓彤)1017日晚,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金钊老师来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为同学们带来了主题为“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及法治中国建设”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理教研室主任王彬老师主持,同学们参与热情高涨,现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陈金钊老师首先为我们阐明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及法治中国建设三个概念的内部关系,提出问题:对于改革开放中衍生新的矛盾,如何用法治思维化解?法治思维能够化解何种矛盾?在引导我们思考的同时,陈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运用法治思维可化解三大类矛盾,包括官与官之间的矛盾、官与民之间的矛盾以及民与民之间的矛盾。解决以上矛盾的前提是能将其纳入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所以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依法执政,法治国家不能垄断权力,应当将公共权力合理分配,实现官与民之间的协调。

随后,陈金钊老师带领我们进入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即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他指出,法治思维在本质上与法律思维的含义是一致的。法律思维的要义是对法律方法的把握。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治原则之下的法律思维规则。陈老师先是为我们分析了法律思维的一般特征,然后阐释了认识法律思维的外在角度和内在角度。外在角度即“向法律人一样思考”,虽然源自美国,但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要求政治人思考问题的时候应该尽量忘记权力,把法律当成思维决策的主要依据;内在角度即根据法律进行思考,陈老师提出“何为法律”的问题,引发了现场同学们的深刻思索,法律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们还需要根据法律思维规则来思考。

然后,陈金钊老师提出了法律思维规则包括六大方面,分别是:法律发现的规则、法律解释的规则、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论证的规则、法律修辞的规则及法律论辩的规则等。为使在场观众深刻地理解法律思维规则的运用,陈老师用“货车案”、“教材案”等生动案例深入浅出地对这一问题作出阐明。陈老师强调,在对案例研究中,我们也常常会出现一些 “依法”掩盖下的错误,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规则对此进行认识与纠正。

最后,陈金钊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强调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思考是不可取的,还需要根须法律思维规则进行思考。而思维规则需要不断学习才可掌握,即使思维规则被表述成条文,也要进行经验性地学习才能运用与掌握。在自由交流环节,陈老师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交流,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围绕对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观的认识、法官裁判的社会效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学们皆表示获益匪浅。

在讲座的最后,王彬老师对陈金钊老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王老师指出,本次讲座论证了“根据法律的思考就是根据法律方法的思考”这一命题,这一命题又可以为两方面:一是法律人要有智慧地服从,“智慧”来自于法律思维规则,从而反对法条主义,避免僵化的法治;二是法律人要有约束地创造,所谓“约束”是通过法律思维规则约束法律人的主观性,从而反对解构法治,避免无法司法。王老师更是以“高屋建瓴”、“妙趣横生”、“融会贯通”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表示陈老师坚守了一种负责任的建构主义的学术立场,高屋建瓴地指出要以法律方法去支撑法治,妙趣横生为大家讲述案例解析法律解释的思维规则,融会贯通地用文化视角解读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如何转化为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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