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教授莅临南开 主讲“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06-27浏览次数:519


(通讯员 任肖容)2017623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南开大学法学院455报告厅作了题为“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的专场讲座。讲座由法学院李蕊佚老师主持,我院付士成教授、杨文革教授、闫尔宝教授、宋华琳教授、阎愚副教授、张志坡副教授、高通老师、王瑞雪老师等出席讲座,与一百余名学生共同聆听了韩大元教授的精彩演讲。

参加讲座同学

讲座伊始,李蕊佚老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韩大元教授的学术研究领域、丰硕的研究成果,同学们用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韩大元教授的欢迎。

之后,韩大元教授以提问的形式结合生命权引出了此次讲座的主题——“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韩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即宪法学为什么要关注死刑制度?他指出死刑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极端形式,意味着合法地剥夺公民生命权,该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宪法控制,国家不应该允许死刑的冤案错案。而且死刑制度关系中国法治的走向与国际形象。

接着韩教授分别从死刑与人类文明、死刑本质与宪法逻辑、死刑条款与宪法解释、死刑与生命权保护义务、死刑的未来与宪法共识五个方面展开了此次讲座。

在“死刑与人类文明”部分,韩教授向老师同学们介绍了全球范围内死刑存废状况,并就美国、澳大利亚、欧洲的死刑存废进行了详细深入的介绍。在介绍完国外死刑存废状况后,韩教授介绍了我国1979年至2015年的死刑罪名变化,指出死刑罪名的逐步减少与国家尊重人权的价值观的转变息息相关。尤其是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这标志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强化了对包括公民生命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韩大元教授

在“死刑的本质与宪法逻辑”部分,韩教授分析了死刑制度与宪法正当性、死刑制度的民意基础、死刑制度与生命权、宪法文本上的死刑等内容。指出宪法上两种截然不同的死刑观点。死刑合宪论认为谋杀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也就应当失去自己的生命权。即“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违宪论认为死刑构成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基本侵犯: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极端形式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有损于人的尊严的刑罚。

在“死刑条款与宪法解释”部分,韩教授指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需要接受宪法的检验,死刑具有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具有合宪性。死刑立法尤其需要考虑公民的生命权价值,正确认识宪法上的生命权。在此基础上,韩教授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例,讲述其对死刑合宪性分析思路。最后他通过对我国《刑法》第49条第1款的合宪性分析。指出对该条款的理解需要分析什么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妇女是否包括变性人、怀孕是否包括代孕、该条款的立法原意是什么等基础性问题。

在“死刑与生命权保护义务”部分,韩教授分析了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指出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基本权利,需要通过宪法严格控制死刑的程序,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在该部分韩教授还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死刑的执行方式、死刑犯尊严的保护进行了分析。

在“死刑的未来命运与宪法共识”部分,韩教授指出在人类的文明秩序中,死刑的震慑以及执行的必要性正在逐步衰弱,废除死刑已成为人类走向文明的重要象征。要树立尊重生命权的文化,逐步减少刑法上的死刑条款,延长死刑判决到执行之间的时间间隔。讲座最后韩教授强调面对生命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认真地反思死刑制度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要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扩大生命权价值的保护范围,以宪法共识逐步解决死刑面临的问题,最终走向彻底废除死刑的目的。

讲座结束后,我院刑事诉讼法杨文革教授从刑诉法角度对韩教授的讲座进行了分析并展开对话。杨老师指出,韩教授的讲座拓宽了他的研究视野,不仅要强调死刑的程序控制还要强调死刑的宪法控制。同时杨老师表达了对于逐步废除死刑观点的认可,但是杨老师指出在我国废除死刑要循序渐进,否则易引起社会矛盾。

杨文革教授

在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就最高法院法院涉宪法条款的司法解释权、服刑人员生育权、判处死刑到执行期间的间隔延长是否与生命权保护相矛盾、毒品犯罪能否适用死刑等问题与韩教授展开交流。韩教授与在场的老师深入浅出地指出了这些事件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并与同学们展开讨论。

韩大元教授曾著有《生命权的宪法逻辑》,此次讲座讲述的是他曾有深入学术研究的命题。讲座不仅拓展了在场师生的视野,还使宪法学科与多学科展开了对话。同学们纷纷表示在此次讲座中受益良多,将继续关注我院夏季学期举办的系列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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