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周末318期举行:海事法院与海事案件审理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04-18浏览次数:370

 

(通讯员  李永桂)416日上午,研究生学术周末第318期在津南校区法学院331会议室举办。本次讲座主题是海事法院与海事案件审理,主讲人是天津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李增强高级法官。本期讲座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

活动于上午9时正式开始,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我国海事法院的历史变迁和海事案件的特点。最后由刘萍副教授总结。

关于海运中心,李庭长提到发改委的十三五规划,国家想将天津建成北方的航运中心。很多人提港口规模、船队的建设、航运能力,都忽略了一个问题:一个地方是不是航运中心,更关键的是海事海商人才的建设。并以伦敦为例,伦敦是航运中心,但是伦敦港的吞吐量在世界排名并不靠前。很多国际公约、租船公约、解决纠纷的条款,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因为伦敦有国际知名的海事法官、律师、仲裁员。李庭长希望启发大家对海事海商的热情,并且能够从事海事海商相关工作。

1984年,在全国设立6家海事专门法院,后来又陆续设立4家。李庭长以天津海事法院为例,分析海事法院隶属关系变迁。海事法院设立初期,因财政紧张,由企业代管,是港务局的下属单位。因案件可能牵涉到企业利益问题,并且与国际不接轨,到1999年划归地方。相对于普通法院,正是由于海事法院曾由企业代管,海事法院显得更加朴实。

李庭长从与民事诉讼法的渊源,讲海事法院架构。海事法院的基本情况:涉外案件占比较大;案件类型以一审程序为主;内设多个庭、处、室;人员及案件数量较少;四懂人才,素质高,信誉好。李庭长着重强调“四懂”,即懂航运,懂英语,懂外贸,懂法律。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可海事法官的素质。

李庭长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海事法院收案类型等方面讲述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讲述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经历了多次调整。从海事法院具有专业性、海事法院涉外人才储备丰富、海事法院地位相对超脱等特点,对海事行政案件地域管辖的全面放开充满希望。通过对海事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也对海事法院能否管辖海事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围海造地、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

对于海事审判的特点,李庭长概括为: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法律关系的涉外性、管辖跨地域性。专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海事立法移植色彩浓厚,制度设计和价值理念与传统民法存在较大差异,船舶碰撞、海洋污染、海上养殖损害等案件类型涉及大量海上专业知识背景。跨地域性可以从法院名称、派出法庭看出来,并且也符合现在司法改革的理念。实际上海事法院为我国的跨地域管辖积累了经验。

李庭长对海商法及海诉法的特有规定:不完全过失责任、船舶优先权制度、共同海损分担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责任限制制度、扣押船舶制度、海事强制令制度、诉讼时效问题、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船舶融资租赁有关法律问题等做了详细介绍。李庭长也分析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诉前证据保全以及海事强制令制度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刘萍副教授总结,感谢李庭长牺牲周末时间带来精彩讲座,希望同学们做学问学习李庭长的问题意识,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开阔的视角看问题,并且特别鼓励同学们多听讲座,讲座是讲演人学术和生活的精华,不是一门课或是一学期学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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