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青年法学沙龙新学期开讲 论食品安全的企业民事责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726

 

 

(通讯员 任肖容)2015325日下午,南开青年法学沙龙总第25期于明珠园会议室如期举行,南开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刘涛博士做了题为《论食品安全企业首责制度下的企业民事责任》的学术报告。付士成教授、何红锋教授、宋华琳教授、王鹏副教授、王彬副教授、阎愚博士、胡建国博士、李晟博士、黄宇昕博士、张志坡博士、高通博士、谢晴川博士等参与了讨论,法学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共约三十人参加了本次学术沙龙。

在报告开始前,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付士成老师代表学院对南开青年法学沙龙的再次启动表示祝贺。他强调,南开青年法学沙龙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学术品牌,为学术成果的交流沟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利于学术立院,活跃学院学术氛围,促进青年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

本次学术沙龙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主持。在论文报告环节,刘涛老师首先回溯了产品责任归责事由的演进,并结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第138条的规定,分析了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形态。刘涛老师从比较法角度,以日本法和美国法为例,结合法条和案例分析了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指出企业产品责任的承担经历了合同相对性阶段、默示担保责任阶段。刘涛老师继而分析了销售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刘涛老师表示,在食品安全领域为了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在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取得平衡,销售者应该承担无过错的产品责任。

在评议环节,张志坡老师结合《侵权责任法》42条和43条的规定,分享了自己对于产生者和销售者责任承担的看法。何红锋老师针对企业首责制和三鹿奶粉事件等,对如何进一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议。谢晴川老师、阎愚老师等则结合美国对于销售者分类的做法,提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中,是否有可能对销售者进行细分。王彬老师、李晟老师、宋华琳老师等多位老师则针对论文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谋篇布局等方面给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

此次沙龙结合《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探讨产品责任的承担,内容详实,讨论热烈,有理论的探研,有对现实的关照,也让参与沙龙的同学们获益良多。

 

【注:南开青年法学沙龙是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组织,以南开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发起,由法学院师生共同参与的学术交流活动。沙龙以校内外青年教师为主讲人,相关老师参与点评和讨论,以建造南开法学的学术家园。南开青年法学沙龙已成功举办二十五期,旨在促进法学院老师之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提升青年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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