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商法教研室举办《著作权法》修改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167

 

近期,我院民商法教研室张玲教授、向波老师及在读法学硕士研究生就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我国《著作权法》前两次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而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与前两次修改相比,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具有主动性、全面性的特点。但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总体内容来看,其制度规则的设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有关概念的界定与划分、或者概念的选择使用上还需进一步斟酌,前者如修改权的界定、著作财产权权项列举、合理使用的界定等,后者如作者与著作权人、人身权利与精神权利等;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著作权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有些条文可能会导致不利于作者或著作权人利益的结果出现,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规则、将有关登记手续作为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等。另外,与会者也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结构安排提出了修改意见。

经过与会者热烈的讨论,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并提交至国家版权局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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